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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理工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11-12 浏览次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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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家长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体现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河源理工学校家长委员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河源理工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河源理工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下设教学部家长委员会。
    教学部家长委员会在教学部主管副校长的指导下由各班级推荐产生,教学部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4名。
    河源理工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教学部家长委员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由20人组成,每个教学部推荐4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16人
    第六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2月内,各部要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讨论换届(增选)家长委员会委员事宜。
    第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3个部:联络部、财务部、督导部。每部设部长1人,家长委员会委员分工参加一个部的工作。
 
    各部的职责任务:
    联络部:
    协助领导筹备组织各种类型会议的召开,落实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主持现场活动。发挥家长资源,挖掘具有专长的家长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卫生保健、法制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族精神、习惯养成、自主自立等多种形式的专题报告会,每学期不少于1次;引导和监督学生落实学校文明礼仪好习惯,搞好社区和家庭的监督,促进学生良好习惯的形成。根据学生表现,不定期的组织各项专项教育或专项治理活动,避免学生不良习惯的形成。 调研家庭教育情况,总结交流家教经验,协调学校、家长让孩子主动观看相关专题教育内容,形成基本技能。依托学校网站、校报和电视台广播站,开辟相关家庭教育专栏,及时进行家长培训和教育方法的引导。积极配合家委会常务委员会做好日常工作,对家委会一切活动进行监督、宣传和推广,力争办出水平、形成特色。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新的教育理念和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和成果,对家庭教育、家委会工作进行积极的探索,形成较为前沿研究成果。对于家委会活动方案进行起草、审核,对于活动内容、活动方式进行监督,关注过程,宣传成果。
    适当时机发动家长委员会构建家校沟通平台,可以采用博客、校报、网络等形式积极参与。协助学校宣传教师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典型事迹,参与优秀学生优秀家长的评选,提升学校的社会美誉度和知名度。及时了解学校工作情况,搜集反映社会、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学校反馈,定期向学校提出教育改革的信息。
家委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联络部部长。
财务部: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在财力、物力上支持学校,为委员会筹集活动基金,并严格管理财务;负责监督指导各种活动计划及预算活动经费。
家委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兼任财务部部长。
督导部:协助学校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督查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安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全面督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共同提升学校教学质量水平、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等。在自己孩子班级自愿听1-2节课,可与任课教师交流研讨上课情况,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教职工工作秩序,对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硬件设施和办学设施提出整改提高维修意见和建议,可协调学校解决。了解学校基本情况,积极的宣传学校,树立家长、学生、教职工“校荣我荣,校衰我耻”的观念。对学校大型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写出督察报告,一式两份家委会和学校各留存一份,作为学校督查整改的重要依据。
家委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兼任督导部部长。
    第八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二年,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后第2个月内进行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九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部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办学目标、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制度,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各部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教学部和班级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学习和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班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家长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课程培训。
    五、选派家长代表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学校老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学校老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部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级部和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现状,对学校、教学部和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积极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培训,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
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家长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各部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家长代表大会及各部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期初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部家长委员会要紧密围绕学校、教学部和班级工作,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研究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1届。家长代表大会每学年举行1次,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行政领导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学年结束前要对本学年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处理办法、组织运作办法等、会议纪录及会务人员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为办理日常业务需要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学校党政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活动地点设在学校学生服务中心。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学校学生科,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学生科科长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联系电话:0762-3692386
    校园网址:www.hylgxx.net
    第二十条:为便于征求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设“家长信箱”,印制征求“建议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家长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长代表大会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源理工学校家长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