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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理工学校《课堂教学日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hylgxx 发布日期:2016-12-20 11:00:35 浏览次数:1414
  课堂教学日志管理办法(试行).doc

河源理工学校《课堂教学日志》管理办法
(试行)
 
       课堂教学日志是记载任课教师上课地点、课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学生考勤、违纪情况等教学基本情况的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资料,是教务科及各教学部、各专业群进行教学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规范课堂教学日志的填写及加强对课堂教学日志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课堂教学日志的填写
   1.课堂教学日志填写的基本要求是填写及时、内容完整、书写工整、认真、清晰。
   2.各教学班应如实填写“课堂教学日志”,不得弄虚作假。
   3.各项目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班级:按照学校公布的规范班级名称填写。表格右上角填写学期初公布的班级编号。
(2)学生人数:如实填写,如学期中间有学生流失,需填写变换后人数。
(3)周次日期从周日日期填写至周六日期。
(4)上课地点:填写教室门牌号码。如:教A205或实A205。“教”表示教学楼;“实”表示实训中心。
(5)科目/项目:填写课程表中的规范课程名称,不能填写教材名称。如汽车专业课程分模块教学,可在科目名称后面加括号注明模块名称。第7、8节课科目填写晚修,授课内容填写自习,教师签名由值日教师填写。如果教师因请假后,利用晚修课时间给学生补课的,或其它原因给全班同学补课的,如实记录科目和授课内容,备注一栏填写“补课”字样。
(6)授课内容/实训内容:如实填写。如果因教师请假,没有正常上课,则填写自习,并在备注栏注明XX教师请假,改自习。
(7)学生考勤情况:没有缺勤,则填写“齐”;请假2人,XX(病假)和XX(事假);旷课1人,XX;早退1人,XX;迟到3人,XX、XX和XX;均要注明学生的姓名。
以上7项可由学习委员登记,由班主任指导填写,科任教师(或调代课教师)签名时审核。
(8)学生违纪情况:玩手机,XX;睡觉,XX;均要注明学生的姓名。没有违纪行为的,填写“无”。
(9)教师签名:实际上课教师签名,不能由学生代签。有多位教师共同上课的,均要各自签名,并注明主讲教师是谁。
以上2项必须由上课教师签名,不能由学生代填,填写签名字体不要艺术化。
(10)备注:填写课堂上出现的特殊情况,如XX教师请假(出差),代课;或XX教师请假(出差),调课。对于没有教师代课,改为自习课看堂的情况,归为代课。
(11)教学意见与建议:学习委员收集学生对各科任教师教学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填写在此栏,若没有,则填写“无”;教师若对教学场所安排或教学设备支持或教学计划安排有意见或建议,也可填写在此栏。
(12)班主任签名:班主任检查各项目填写是否完整、规范,了解各科教学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并在此栏签名,不能由学生代签,不能签艺术字体。班主任签名后,方可上交专业群。
(13)专业群审核意见:专业群主任每周一收集各班课堂教学日志,检查是否有缺交,缺交的要及时催交;检查各班课堂日志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如遇不规范的要及时指导、整改;检查各科任教师上课是否正常,教学进度是否与授课计划一致,发现问题要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工作改进措施,并联合科任教师、班主任、相应班级学习委员及时加以整改。如没有意见,则填写“无”。领导签名一栏可盖章,也可手写,日期也要写。
4.填表人为各班学习委员,学习委员请假时由班长指定填表人。
5.每周日晚第一节自习时间(每周最后一次晚自习时间),学习委员必须将填好的上周课堂教学日志送交所在专业群主任办公室。
6.每周二上午,各专业群主任将课堂教学日志送交教务科(2)黄小青科长处检查、存档。
7.每周三,教务科汇总上一周课堂日志集中反映的问题,送交主管领导审阅。
8.每周四、周五教务科安排学生干部将所有课堂日志信息录入计算机,方便进行教学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教师课时津贴统计。
二、工作要求
1.该项工作是教师常规教学管理和考核内容之一,如未按规定填写课堂教学日志或填报不实者,经查属实后则予以通报和处理。 
2.各专业群要组织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习委员培训,督促各班按照要求填写好课堂教学日志。班主任要经常检查课堂教学日志的填写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3.各班要给学习委员配一个专用文件夹,方便课堂教学日志的保管。
4.每周教务科对各专业群课堂教学日志填写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并公布。
                                                                                                                        教务科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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